许多朋友提到旧机电产品就会认为只有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才叫旧机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文件中规定,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一)货物外表检查:
1. 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明规定验证明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明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 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
3. 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
(二)按照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项目检查:
1. 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 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 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按照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查:
1. 检查货物卫生状况;
2. 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四)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明。
(五)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布了2014年第145号公告,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2014年进口旧设备检验检疫监管流程
2015年进口旧设备检验检疫监管流程
从上述2个流程图,可以看到,2015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将由装运前检验环节开始,变前置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
实现措施清单管理制度
凡是没有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自主根据企业需要决定是否进口。
凡是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直接凭启运地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
重要提醒
企业不确定的货物可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咨询确定;
报检的货物与到货保持完整性、正确性
列入预检验范围的旧机电产品必须在预检验后才能进口
通关完成后,及时与属地检验检疫局联系到货物检验
延伸: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进口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函》的要求,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规定,现将进口旧机电检验监管政策调整相关要求通知如下,即日起开始执行。
一、取消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以及后续监督管理环节。整理并公布《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特别管理措施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2)。
三、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到岸上述货物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四、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口岸机构不受理报检;擅自进口的,口岸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五、鉴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暂推荐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等14家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见附件3)。
六、方便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http://jjd.aqsiq.gov.cn:6889)进行在线咨询。
七、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2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3项、第4项内但制冷介质为非氟氯烃物质(CFCs)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见附件6-1)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第5项、第6项、第7项内但不超过规定制造年限或运行时间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见附件6-2)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表1内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3)》(见附件6-3)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对收用货单位不如实提供旧机电产品真实情况随意填写上述有关声明的,一经查出,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处置。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