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工信部会同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http://www.cargoworth.com/jkbjyw_detail.asp?id=133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验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根据《办法》表述,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玩具、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联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办法》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要求:
1,将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是否遵守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查验。
2,将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进行查验。
3,将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限量要求是否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限量要求进行检验。
4,将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是否遵守我国包装物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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