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上海海关的公告是在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海关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包括对于职责的重新划分和若干操作细节的明确,主要有下面六个要点:(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纳税义务人在上海海关申请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的,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的隶属海关(含办事处等派出机构),或者企业所在地的隶属海关提出申请,上海海关审单处不再受理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这样一来,就可以就近备案,不用再千里迢迢再从机场跑到航交所去啦~~~对于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不属于本公告所称海关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管理范畴。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如遇同一公式定价大合同项下部分货物进口时价格无法确定的,仍需对该大合同进行整体公式定价备案管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将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置:(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不需办理备案手续的,海关将即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可办理备案手续,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三)申请事项依法属于可办理备案手续,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海关应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能不能够备案,需要补充什么材料海关都会明确告诉您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视情中止或撤销《备案表》:(一)原《备案表》审核意见存在错误需要中止或撤销的;(二)因进口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备案表》需要中止或撤销的;(三)其他需要中止或撤销的情形。《备案表》被中止或撤销的,纳税义务人可视情按照本公告规定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所以,递交备案申请及相关资料的时候,要有认真仔细一点!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15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关关于对上海关区进口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实施备案审核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13号)同时废止。大约就是这样啦!大家都明白了吗?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给我们留言,或者拨打我们热线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