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定义
IPPC就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实 务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 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除外)。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麦穗标志是国际植物保护组织的标志
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
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经认证企业的代码)
YY—除害处理方法,其中包括HT和MB二种方法。
HT表示热处理,MB代表溴甲烷熏蒸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的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具永久性和不可改变性,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出口货物木包装勿忘熏蒸
木制包装为什么要熏蒸
一、为什么要熏蒸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保护本国的资源,对有的进口商品实行强制的检疫制度。木质包装熏蒸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病虫危害进口国森林资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含有木质包装的出口货物,就必须在出运前对木质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熏蒸是除害处理中的一种方式。
二、要求熏蒸(消毒)的木质包装的种类
一般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稧等。原木都要熏蒸,打IPPC标识 。
三、熏蒸方式有哪些?
熏蒸方式有使用药物和热处理两种方式.药物处理的一般采用:溴甲烷、环氧乙烷。
四、要求强制熏蒸的国家?
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通知,从2005年3月1日输往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带木质包装的货物,其木质包装要加盖IPPC的专用标识.请相关业务人员及时通知发货人在货物出运前办理。 备注:欧盟25个成员国是: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 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匈牙利、马耳他、波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 (东南亚,中东印巴线,非洲都没有要求要木质薰蒸。去欧美,澳洲的一定要的。另温馨提醒:去这三个地方的木质包装一定要经加工后的木质,一定不能带有树皮之类的。
木制包装出口至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或客户要求做熏蒸的货物,均需强制要求做熏蒸。其中对美、加必须出具官方熏蒸证书(即商检出具的正规证书)。
延 伸
政策调整
2014年7月2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司新的规定,对于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如托盘等,如有IPPC标志,可以直接使用。亦即货物的进出国家可以与IPPC标志中的国家不一致。
在此政策之前,对于不一致的情况,商检将予以销毁处理,或认为不合格,而给予处罚。
“允许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重复使用,条件如下:
(一)按照第15号标准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确认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因此,货物输出国家或地区可以与IPPC标识显示的国家或地区不一致。
(二)修缮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修缮过程中增加的木材应当经过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标识。因此,一个木质包装上可允许带有多个不同的标识。
(三)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的部件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并将木质包装上原有标识去除,加施新的标识。
【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跨境传播,根据《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总局于2005年发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局令)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局令)。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对第15号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修订版见附件),并已在成员国或地区间得到普遍采纳。为确保我国外贸顺利进行,根据修订的国际标准,现就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调整如下:
一、以下六种类型的木质包装不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9、84号和本通知的规定:
(一)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
(二)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
(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
(四)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它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
(五)锯末、刨花木、丝。
(六)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二、木质包装须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木质包装上树皮残留允许量应满足:宽度小于75px,或总面积小于1250px2。如使用溴甲烷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应在处理前去除树皮。
三、关于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的方法,除使用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理(DH),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一)介电加热处理指标:使用微波等介电加热使木材表面温度在处理开始后30分钟内达到60℃以上,并保持至少一分钟。
(二)介电加热处理要求:(1)至少使用两组温度传感器在木质包装温度最低处(通常为木材表面)进行测量。(2)厚度超过5 cm的木质包装材料,应使用双向或多向介电加热。
四、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的大小、使用的字体及加施的位置,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化,但必须是矩形或正方形(标识样式见附件)。标识内信息应符合规定,不得增加商标、防伪符号等其它内容,用于防伪、追溯等需要的其他信息可在标识框外加注。自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总局令第69号及第84号中规定的标识式样。目前正在使用的已加施原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经检疫未发现关注的有害生物,视为合格。
五、允许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重复使用,条件如下:
(一)按照第15号标准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确认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因此,货物输出国家或地区可以与IPPC标识显示的国家或地区不一致。
(二)修缮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修缮过程中增加的木材应当经过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标识。因此,一个木质包装上可允许带有多个不同的标识。
(三)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的部件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并将木质包装上原有标识去除,加施新的标识。
请各局及时将调整后措施通报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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