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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9-04-25 14:50【

今天跟着欧高AEO认证小编一起来看看中日AEO认证互认公告!需要AEO认证业务欢迎来电咨询。服务热线021-353831991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AEO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AEO认证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认证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认证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日本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AEO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认证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日本的AEO认证企业。

二、中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认证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对方AEO认证企业的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认证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最大程度上为AEO认证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三、中国AEO认证企业向日本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认证企业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通报给日本进口商,由日本进口商按照日本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日本海关在确认中国AEO认证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日本AEO认证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认证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日本发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地区)代码+AEO认证企业编码(17位数字)”,例如“JP12345678901234567”。中国海关在确认日本AEO认证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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