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欧坚集团国际物流事业部旗下--欣昶物流官网

微信微博 收藏欣昶 | 会员中心 | 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欣昶物流

拥有强大通关能力的国际货运代理平台
4001550035联系我们在线委托

他们都在找:国际海运进出口仓储服务国际物流进出口报关国际货运代理

欧高国际拥有强大通关能力的国际货运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欣昶物流资讯中心 » 欧高新闻中心 » 【海关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海关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1-13 15:00【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3号

为进一步促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贸易便利,自201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共享原产地证书相关电子数据信息。现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时共享如下数据:
  (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二)出口报关单中与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联项目的电子数据;
  (三)海关接收的上述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享受关税优惠情况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二)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三)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四)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五)一份原产地证书应当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

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为试运行期。在此期间,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出口人”)可以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原产地证书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可以选择删除出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证书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关单和原产地证书,出口人应当根据出口货物实际状态申请修改原产地证书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对于原产地证书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补发、重发、更改的,出口人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或修改原产地证书有关信息。

五、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信息共享的,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告知企业,请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推荐阅读

【本文标签】:国际货运代理 海运自拼箱 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责任编辑】:欣昶物流 版权所有:http://www.ougaoglobal.co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