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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在办理报关手续后,通过相同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充并提交汽车、摩托车具体数据,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申请时限: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证明书申请。)
汽车具体数据
商品项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动力类型
发动机号/电动机号
排气量/电动机功率
车辆识别代号
颜色
原产国
摩托车具体数据
商品项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发动机号
排气量
车辆识别代号
颜色
原产国
出厂日期
因报关单申报或补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证明书数据错误的,收货人应当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提出换发申请。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面签注内容获取自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补充数据。
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递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注意!
请正确使用“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
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货物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
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物在境内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来源 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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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Tony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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