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报关单“出口享惠情况”填报大解析
2017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69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第三十五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了修改,增加“品牌类型”、“出口享惠情况”,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口报关-欧高国际)
实行了3个月,由于缺乏强制性,企业对于“出口享惠情况”如实合规申报情况不理想。小编以为造成这个局面原因主要有两点: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规范。因此,本次课堂“敲黑板划重点”讲解旨在纠正“出口享惠情况”申报不规范问题。
首先,来感受下海关的良苦用心
从执行角度,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项目填制。
从服务角度,出口货物申报“出口享惠情况”项有助于海关积极帮助这些企业解决其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海关更有针对性的为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对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的具体要求:
“(十)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制该申报项。”
不享受、享受、不能确定,填报过程中如何结合各种实际情况区分对待呢?
•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申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
•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是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申报。
• 其他选“不享受”的有:出口最终目的为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的;确定未向商检、贸促会为该批出口货物申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的;退运出口货物;暂时进口复出口货物;维修后复出口货物。
信息来源:阿拉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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