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进口国家标准及分类
在服装进口过程中商检要求申报企业提供进口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符合性声明及货物清单,在表格中需注明服装类别,以下为GB18401中A,B,C类服装的分类说明,申报企业需要注意在此时提供的承诺标准及产品类别应与标签一致,另此标准将作为取样检测的标准,如填写错误将影响到检测结果(可见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国际货运代理)
5.1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1: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a)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b)/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c ) (mg/kg) | 禁用 | |||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大至4.0~10.5之间。 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清单见附录C,限量值 ≤ 20 mg/kg |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国际货运代理)
六,GB18401-2010全套项目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的检测采用嗅觉法,操作者应是经过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国际货运代理)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检测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洗净双手后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国际货运代理)
应有2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如2人检测结果不一致,则增加1人检测,最终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和GB/T 23344执行。(国际货运代理)
注:一般先按GB/T 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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