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
------2015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现就企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报送范围和时间要求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向海关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当年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上述企业无需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
(一)企业自行报送。
企业自行报送的,需要登陆“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jcf.chinaport.gov.cn/jcf)“企业年报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年报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企业通过预录入机构,使用本企业的电子口岸操作员卡登录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的,视为企业自行报送《年度报告》。
系统提示通过则表示企业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二)企业委托报送。
企业委托报送的,需要委托预录入机构,由预录入机构通过电子口岸系统,在线填写《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数据。
企业委托预录入机构报送《年度报告》的,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企业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由预录入机构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纸本《年度报告》,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三、《年度报告》逾期报送处理方式
(一)企业逾期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在年报系统接受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后,还应当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注册地海关约谈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经理,并对年报信息予以确认。
(二)企业逾期30日(不含本数)未报送《年度报告》(含纸本)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注册地海关提交逾期报送的书面说明材料。注册地海关约谈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海关事务的高级经理,并对年报信息予以确认后,恢复接受其办理海关业务。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填写应当完整、准确,以保障企业顺利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工作。
(二)《年度报告》中的以下信息(统称“关键信息”)应当与企业在海关注册信息一致:企业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行政区划代码、经济区划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法定身份证件号码);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上级单位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备案报关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三)因《年度报告》中关键信息与企业在海关的注册信息不符,被年报系统自动退回的,企业应当根据退回提示,按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先行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材料,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待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办结后,再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向海关报送《年度报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