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规定》 对属于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内产品, 但是符合下列“第十四条”特殊情况的,则无须加施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
无需标识的特殊情况:对于列入以下特殊情况的能源效率标识适用范围内产品,无须加施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二、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三、展览品(非展销品);
四、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五、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六、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七、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八、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海关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以及出境修理后返回的);
九、需重新出口的入境维修产品。
报检人应提供所规定的相关报检凭证,除以上第一项情况以外,还应提供《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
无需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特殊情况受理报检单证要求
情况描述 | 报检凭证 |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 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物品 | 公函或证明材料 |
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 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 物品 | |
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 自用物品 | 1.进口人员自我声明; 2.有海关相关批复的进境行李物品申报单。 |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 2.县级以上政府机构公函或证明文件。 |
用于军事等目的的特殊用途产品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 2.军事单位证明材料; 3.出示海关关封。 |
上海国际展会不用于销售的展览品 (指定浦东、浦江局受理报检)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包括商品明细、 序列号、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展示后产品 处理方式,承诺不改变用途、不用于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 使用的承诺等内容); 2.上海局关于进境展品监管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包括商品明细、 情况说明、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不用于销售的承诺等内容);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 或测试此类商品); 3.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
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 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 内销的)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包括商品明细、 情况说明、不用于产品出口返销国内或内销的承诺等内容) ; 2.贸易方式为“来料/进料加工”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加盖企 业公章的专供出口的外贸合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含海关手册编号、经营单位名称、收货单位名称、海关机构 名称或代码的进料/来料手册首页复印件。 |
进口用于进行能效检测的样品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 2.国内检测机构加盖公章的送样通知单。 |
出口退货(不包括出口到保税区、综合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海关保税仓库 等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以及出境修理后 返回的)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 2.原出口时海关盖章验放的报关单复印件或原出口时的检验检 疫证书复印件。 |
需重新出口的入境维修产品 | 1.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包括商品明细、 情况说明、入境维修后产品重新出口的承诺等内容)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加盖企业公章入境维修合同复印件或贸易方式为“修理物 品”的海关报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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