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科定义(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向海关交验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要点
1、《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3、《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5、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6、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7、《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
8、《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相应的监管证件代码(“7”、“0”、“v”),在编号栏填报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是什么?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实战(二)
申请需要准备的资料
1、一般情况需要提供资料:
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进口报告;
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
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特定产品需要补充提供资料:
招标产品—— 申报时,需附评标报告等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最终用户营业执照等)。
无线电设备(带有发射功能)—— 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汽车—— 依据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需提交品牌销售授权书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或商务委批复)。
船舶—— 依据《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外贸易部2001年38号)执行。
旧设备—— 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报告
赠送产品—— 外方赠送函和申请单位接受函。
其它情况—— 进口印刷设备、音(视)频复制生产设备、游戏机类、飞机类等,需提交相关行业经营许可或资格证书等书面材料。
签发机构及产品
商务部签发的产品
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商品
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产品
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商品。
辨析
首先给大家介绍两个名字类似的证件:
《进口许可证》VS《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颁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适用范围:一般是用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非一批一证”进口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4、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延伸
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5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的公告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5-7-29
为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决定在前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自动进口许可证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试点海关由上海自贸区相关海关扩展至包括天津、福建、广东3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苏州2个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在内的十个海关,分别为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试点范围为实施自动进口许可“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原油、燃料油除外),且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使用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对满足试点条件的,企业可依据《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申请签发使用规范(试行)》(商办配函〔2015〕494号)申请电子许可证,根据海关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免于交验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将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电子许可证,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三、因海关和商务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自动进口许可货物通关无纸化应用试点以外事项,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系统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号)和海关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执行。
海关联系方式:全国海关热线电话1236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