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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海运单、海运货代收据对货物的控制有哪些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20-08-12 14:31【

出口供货商有可能根据与买方约定,从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处取得提单、海运单或海运货代收据,作为向买家收取货款的单据。这三种单据签发主体不同、体现的法律特征及对货物的控制也不同。海运货代服务专线:021-35383199 

提单(Bill ofLading, B/L)

从我国《海商法》第71条对提单的定义看出,提单的三个法律特征为:

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即收货凭证
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货代


提单由承运人签发。由于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因此实务中有人称提单为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但此理解并不全面。我国《海商法》基于提单转让划分为三大类,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不得转让。海运货代

根据最高院在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等无单放货再审案中的观点,“本案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因此,并非所有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这也可能是《海商法》未直接规定提单为物权凭证的理由。海运货代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一般情况下,控制提单则等于控制货物。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并违反法律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根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海运货代


海运单(Sea Waybill, SWB )

承运人收取货物后,有时候并不签发提单,而是签发海运单。

我国《海商法》并未直接对海运单进行定义,而是归类为提单以外的单证。

根据《海商法》第80条,海运单的法律特征为:

1)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2)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3)不得转让(non-negotiable)。海运货代


由于海运单不得转让,因此收货人一栏记载的是记名的收货人。海运货代


无论是否持有海运单的正本(Original),承运人都不须要收取海运单后才能放货,只要保证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则履行交货义务。因此,出口供货商持有海运单的情况下,不能据此控制货物。海运货代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

海运货代收据(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

顾名思义,此单证是一份货物的收货收据。实务中,出口供货商向买方指定的货代的仓库或堆场交付拼箱或整箱的货物,再由货代签发货代收据作为收货凭证,出口供货商据此文件向买方收取货款。海运货代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

单证签发的日期,并非装船日期,而是货物交到货代指定地点的日期。单据上并不显示承运船舶,提单的签发人也不是承运人(carrier)身份,而是作为货运代理人的身份。由于签发货代收据的主体并非承运人,因此,除非另有约定或相反证据,出口供货商与货运代理不能基于货代收据形成海上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承担的责任也不是运输合同责任。海运货代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

货物在装港交予货运代理指定地点后,一般情况下已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货物视为已交给买方。当然,出口供应商可以通过在买方的销售合同或与货运代理人的合同具体约定对货物的控制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海运货代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


小结

出口供货商应在签订出口合同前或交付货物后留意将取得何种单证向买方收款。提单、海运单、货代收据的签发主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适用解决争议的具体法律均不同,体现在对货物的控制也不相同。请结合自身情况、支付要求、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以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海运货代 海运出口运输代理


文章转自:  谭卓然  海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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