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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看美国海关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5-11-04 09:23【

编者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1995年10月,我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



美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案例解析


一、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科尔曼公司货物不构成商标侵权

1995年6月30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美国科尔曼公司进口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即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该批货物被放行。

1995年6月初,美国科尔曼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洛杉矶港口工作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通关检查,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批货物涉嫌商标侵权,随即决定扣留该批货物,并将扣留货物信息发送给商标持有人宾克斯制造有限公司;1995年6月12日,美国科尔曼公司积极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沟通,并从以下七方面因素积极抗辩,请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确认美国科尔曼公司该批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通关放行货物。

(一)商标的相似程度;

(二)产品的相似程度;

(三)实际的混淆效果;

(四)顾客群的成熟度;

(五) 被告采用商标的信誉度;

(六)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七)商品贸易渠道。

以上七方面因素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以判例[2]形式存在,并成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涉及到商标侵权案件时的重要参考因素,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具体标准及应用规则,一直被沿用至今,具有普适性。最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通过以对上七方面因素的分析研究,确认该批货物商标不构成令人混淆的类似,决定通关放行。


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查获假冒商标商品

2012年1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德克萨斯州拉雷多市港口,海关工作人员在两起侵犯商标权物品案件中共查获发现18,000 件物品侵犯了Secure Digital即 SD注册商标,包括含存储卡的数字便携式摄像机,汽车收音机等,货物总价值估计高达782,000美元。

在第一起案件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德克萨斯州拉雷多市海关工作人员将目标定位于一艘装了15,000件货物的运输船只,运输船上是带有存储卡的数字便携式摄像机,海关工作人员决定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在对货物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物品可能侵犯已在海关备案的SD商标,随即海关工作人员判断便携式摄像机上的SD商标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因货物涉嫌侵犯商标而将其扣留,不久后海关工作人员判定货物为假冒商标货物并没收。

在第二起案件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德克萨斯州拉雷多市海关工作人员将目标定位于一艘装了超过3,000件货物的运输船只(其中包含CD机MP3播放器等),并对其进行执法检查,因其没有得到已备案的SD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便使用其商标,所以将其扣留,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查实所扣货物为假冒商标货物,将其全部没收。


三、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大中国集团公司侵犯美国宜视宝公司版权

2000年5月22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判定大中国集团公司进口货物侵犯美国宜视宝公司版权。

2000年4月,大中国集团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进行通关检查,并有合理理由怀疑该批货物涉嫌版权商标侵权,随即决定扣留该批货物,同时将扣留该批货物信息发送给版权人美国宜视宝公司,后大中国集团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了保证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决定进行实质调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答辩书与有关指控或否认侵权的材料,并将案卷上交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知识产权处负责人Joanne Roman Stump处理。

Joanne Roman Stump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以一个普通理性人的视角来判断,也就是说,一个平均水平等级的观察者通过与正版物品对比能否意识到该批物品是盗版物品,此种标准是经过两个判例[5]确定下来的,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在处理侵犯版权案件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具体标准及应用规则。

Joanne Roman Stump依据上述标准经过研究分析后判定大中国集团公司构成侵权,该批盗版货物被全部没收。


四、美国劲量控股有限公司诉中国电池企业碱锰电池专利侵权案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公司向ITC提出申诉,诉由为包括大陆和香港的9家企业 (南孚、双鹿、虎头、长虹、金力、高力、豹王、三特、正龙) 侵犯了其对“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的拥有的专利权 (以下简称“709”专利) 。美国劲量公司申请ITC对该案启动“337调查”,并建议发布普遍排除令,ITC受理该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企业提出两个抗辩意见:一,“709专利”专利核心“含锌阳极”定义表达不清。二,“709专利”说明书仅描述试验电池的制作,并没有提及“商业无汞碱锰电池”的内容。但在2004年6月2日的初步裁决中该抗辩并没有发生效果,ITC行政法官认为劲量公司专利有效,中国企业侵权成立。

中国企业遂向ITC提出复议,在复审中,中国企业作出的抗辩起到了关键作用。ITC认为“709专利”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必须具有“确定性”的要求,裁定美国劲量公司专利无效,中国企业不构成侵权。

2004年10月7月,劲量公司启动了司法审查程序,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ITC对其专利无效的裁定。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ITC对于709专利”不具有“确定性”的认定,该案发回ITC重审。2007年2月23日,ITC再次认定“709专利”缺乏“确定性”,劲量公司再次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这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改变前一次的观点,认定“709专利”缺乏“确定性”,最终维持了ITC的裁决,后原告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该案。


五、美国得克萨斯州Anu IP公司诉华为等企业专利侵权案

美国得克萨斯州的Anu IP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其专利,要求启动“337调查”。 具体涉案产品是照相机、便携摄像机、数码录音机、MP3播放器、无线调制解调器和闪存驱动器等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

除美国本土企业外,本次涉案企业还包括多家亚洲知名电子设备生产商,如日本奥林巴斯、松下、东芝和韩国三星,以及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5月18日决定对45家公司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公司在生产带有可伸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时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该案于2012年12月14日因和解而终止调查。


六、最新案例:佳能公司诉中国Ninestar Image International Ltd.专利侵权案

近期,佳能公司在美国控告中国大陆墨盒制造商Ninestar Image International Ltd.侵犯该公司用于打印机的环保墨盒专利技术。2014年5月7日,佳能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禁止侵权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要求,同时向纽约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中国Ninestar Image International Ltd.侵犯该公司用于打印机的环保墨盒专利技术。遭起诉的对象包括Ninestar及其大陆和香港的多家企业,以及销售上述企业产品的美国多家公司。这些起诉包括非法进口、进口销售。佳能声称这些公司涉及侵犯了其9项美国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佳能已请求ITC向涉案侵权公司颁布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以及结束和停止令。佳能称法院已同意发布一项普遍排除令。该案正在审理中。

美对华“337调查”近年来大幅增加。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自2006年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大幅增加。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关于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仅5年时间案例总数就超过前20年的总和。

2010年,美国共发起56起“337调查”,同比大幅增长近一倍,其中涉及中国的18起,占比32.1%,位居首位。2011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69起,比2010年增长23.2%,其中涉华数量继续维持高位。

美国“337调查”发起相对容易,不需要太多的证据和太高的成本,体现美国一种恐吓的意图,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应诉成本偏高,难度较大,企业还是应当积极应对,积极应诉有的时候有可能会迫使对方撤诉。从上述“劲量”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应当以积极应诉的态度对待美国ITC启动的337调查。合理准确的抗辩对于应对“337调查会有很大的帮助,此外,中国企业应当重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中国海关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问题1

查询有关知识产权在海关有无备案问题。


请登陆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查询。具体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具体流程: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在线查询——知识产权备案——查询有效备案。




问题2

权利人如何在系统上对允许进出口企业进行授权?

权利人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将该企业添加到海关总署备案的许可企业名单中。






问题3

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会有何处罚?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4

个人携带物品或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如何办理?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问题5

我公司出口所使用的商标已在海关有备案,但是备案商品与我公司商品不同,我司是否可以出口该项商品而不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需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经判断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有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才可以使用该商标出口相关货物。



你应该知道这个--




相 关 规 定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


    


二、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主动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2、海关主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


  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而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所以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

  (一)知识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进出境环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境外市场不被假冒等侵权货物冲击,增加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的掌握,可以有效利用这一法律武器。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了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案件处理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可以避免进出口货物侵权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部分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时,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三)外贸代理企业


  目前由于外贸体制的原因,外贸代理情况较为普遍,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更加应当具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识和常识,否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出口货物的企业是海关代理的相对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为境外客户加工生产各种产品的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一定要增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意识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在接受境外订单时不妨多考虑一下知识产权的问题。从海关执法实践看,查处的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中,有不少是国内的加工企业按照国外客户的指定品牌要求而生产侵权产品的,在这种贸易中,境内企业只能得到数额较小的加工费用,一旦被海关查扣后,面临的将是被没收全部货物,血本无归。


  (五)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和专业报关人企业


  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代理人和专业报关人企业而言,了解海关保护的相关程序和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等信息,对于扩展业务、为客户提供更好的咨询和服务也是有所帮助的。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有效期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是10年。


  (二)如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自备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该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三)如果知识产权是在200431日前,也就是修订后的《保护条例》实施前由海关总署予以核准或者续展的,仍旧适用7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准予备案是在200431日前,但续展是在200431日后,则续展后的保护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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