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境内;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等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海关对上述运输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的相关规定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12月7日
【百科】直接运输规则
是指在普惠制与特惠税规定中,通常,受惠国的原产品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受惠国的出口商品必须把取得优惠资格的商品直接运到给惠国,而不得在中途转卖或进行实质性的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困难,在出口商品发货时,给惠国已得知其最终目的地为该给惠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国境转运,但是商品在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之下,不得进入第三国市场。
由于地理的原因或运输的需要,也允许货物经过产品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的领土,不管是否在过境地转换运输工具或暂存于仓库,其条件是:
1、货物一直处于过境地海关的监督之下。
2、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
3、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必要处理外,未经任何再加工。
转运商品需要提交在出口受惠国内签发的联运提单和过境国海关签发的证明,证明商品名称、卸货和装货日期、船名、启航日期及货物途经过境国时的状况。所有给惠国(澳大利亚除外)都要求出口受惠国的出口货物符合直运规则。
来源:亚太贸易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