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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联合公告2015年第165号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人气:-发表时间:2016-01-20 14:23【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16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欧高国际货运代理)


2016-01-12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5〕165 号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29
【生效日期】2016-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海关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不再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按照《复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GB/T31357—2014)有关标准,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结合2016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docx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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